2013年司法考试题目(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答案及解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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历年合同法司法考试题目
1、「解题思路和依据」《合同法》第2条规定:“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之间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。婚姻、收养、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,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。”该条排除了身份合同,因此,B选项所说的监护协议,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。
2、【答案】A 【逐项解析】《合同法》第 15 条 规 定 :“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。寄送的价 目表、拍卖公告、招标公告、招股说明书、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。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,视为 要 约 。”可见商业广告在特定情况下也可构成要约。
3、乙公司当日回复“收到传真”。6月10日,甲公司电话催问,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,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。6月15日,甲公司前往签约,乙公司要求加价,未获同意,乙公司遂拒绝签约。
没有法律基础怎么准备司法考试
1、如果你态度好,心态好,完全可以听听课,看看讲义,做做真题,然后什么也不做,仅做这些就能通过。二:法考要有时间作保证。零基础或非法本的考生没有个提前一年开始复习时间,想一次通过法考有些不靠谱。至少提前十个月看三大本,同时边听课。如果只看书不听课,往往只看一个皮毛,很难理解法律的真谛。
2、第一轮,建议考生先学习一些基础知识,第二轮,建议考生对所学知识进行系统强化、学习重点和难点。第三轮,查漏补缺。在制订学习计划时,要分配好学习的时间,其中,要分配好每一轮的学习时间、第一科的学习时间。最后,复习司法考试,做题是非常重要的。
3、最好别买三大本,一般没有法律基础的人员可以暂时定第一年考330以上,第二年应该能过360.司法考试一共考4门,每年9月中下旬开考,涉及法律知识庞杂,一次性通过才算过。
4、司考如果光是看书和背书就能过的话,那那些专业的法学生就没必要学那么多年了是不,突击背书就可以了。 如果你没有法律基础又是真的想过司考的话,建议选一个你们那边口碑比较好的培训学校,这是最简单快捷的方法,虽然费用较高(几千吧,有地区差异),但是你自己会少走很多弯路。
5、打牢法学根基,精通法学理论: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“第一轮基础理论” 阶段了,但不同于其他考生,这是非法本考生复习司考的重头和关键所在,不可直接去盲目地背法条、做真题等。
【司法考试题目】甲欲抢劫妇女李某,远远跟踪。李某发现后,主动扔包逃...
1、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寻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2013年司法考试题目,然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、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。何某伪造后,李某再交给购买者。在此期间,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,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余元。为2013年司法考试题目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,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。
2、年11月7日晚上6时许,被害人李某(中年女性)一行两女一男三人在环市西路岗头大街“大可以”饭店人行道行走,被告人朱传军由同案人(另案处理)驾驶摩托车搭载,趁李某不备,由坐在车后的朱传军动手抢夺李某的挎包。
3、贪污贿赂和渎职罪:李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,1995年6月,在一外贸业务中,李某轻信外商,擅自变更结算方式,使公司数百万元的货物被骗,导致国家利益遭受巨大的损失。1996年3月,李某未经集体研究,将公司的200万元借给吴某主管的公司,98年案发时,尚有80万元未还。97年底,吴某为感谢,送给李某1万元作为“过节费”。
4、但是,在斗殴结束后,如果一方求饶或者逃走,另一方继续侵害,则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。偶然防卫——一方故意侵害2013年司法考试题目他人的行为,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2013年司法考试题目他条件。例如,甲正欲开车撞死乙,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,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。这种情况下,甲不具有保护法益的主观意图,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。
司法考试关于侵占和盗窃的一道题目
首先,甲没有盗窃的故意,不满足盗窃的主管构成要件之一,所以不成立盗窃。至于上面提到的司机占有情况。即使物品的确是乙的,乙下车后则包转化为遗失物。对于遗失物和埋藏物,我国法律的认定属于国家所有,其他人都不可能合法占有该物,所以司机不存在合法占有的前提,依旧无法成立盗窃。
B属于抢劫。抢劫的特点是使被害人不能或不知反抗,从而获取对物的控制。B采用灌酒的方式,正是使被害人不知反抗的情形。和A的区别是,A为被害人自己喝醉,故A应定盗窃。C,D不是侵占。侵占的一个关键前提是,要以对被侵占物的合法占有为前提。例如委托保管,委托寄送等。
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,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。其区别主要表现在: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,在盗窃时,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: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,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。
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:侵犯财产罪案例34例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,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,符合盗窃罪的特征。 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,又从乙处偷回来,并接受乙的“赔偿”。
关于第一题,我认为是他们两是过于自信,有没有预见应该从客观上来判断,即以一个普通人的观念来看待,把垃圾丢下会造成伤亡是一个正常人都能预见到的,甲乙两人也应该是预见到了而相信不会那么巧会砸到人。所以是过于自信 关于第二题,成立侵占。
理解本题,只要从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上分析就可。首先先排除抢劫罪。也就是BD。然后理解想象竞合犯的意思,想象竞合犯必须是一个行为同时满足多个罪名的构成要件。然后分析各项罪名,故意杀人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的犯罪。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侵犯公共安全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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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C项正确。(3)《合同法》第75条规定:“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。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,该撤销权消灭。”因此,D项是错误的。「应注意的问题」(1)就本题来看,乙方可以在行使撤销权之后,再行使代位权,要求丙公司直接向自己清偿。
值得注意的是,本题目中所附条件合同是解除附条件合同,在试用期间届满后乙可能买下四马,也有可能不买四马,所以条件是不确定的,而不得认定是附期限合同,因为期限是必定到来的,而本题目中的所附时间点即“乙买下四马”这一期限却不一定到来,所以本题目的所附约款不是附期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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